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详细了解《规定》内容,维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含说明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
此外,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直接判其为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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