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萧山检验检疫局提醒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密切关注最新动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把食品质量安全放在首位。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也越来越严。据介绍,新规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不过,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若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据了解,进口预包装食品只要出现“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中的一种情形,将直接被判为不合格。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